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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的大陆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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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属于低收入家庭,无法继续承担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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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接受援助药品前自费购买使用的泰圣奇药品必须是中国大陆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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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泰圣奇药品治疗期间,经项目指定医师确认疾病进展或失去临床获益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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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援助期间,任何原因导致的泰圣奇治疗中断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且不主动向办公室提供相关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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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泰圣奇治疗期间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且由临床医师判定需停止泰圣奇治疗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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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泰圣奇援助治疗期间的患者生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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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项目指定医生确认更换治疗方案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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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定期随访和审查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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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按照项目要求时间提供医学资料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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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援助药品出售或转赠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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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的医学或经济证明,或隐瞒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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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或法律监护人/直系亲属要求停止继续使用泰圣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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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或家属因申请或参与此项目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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