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号,山东卫视播出的山东新闻联播“今日聚焦”节目,把聊城市肿瘤医院陈宗祥主任推到了风口浪尖。
节目的标题极其惊悚《聊城:主任医师竟然开假药》,但内容很简短,大体可以分为几段:
第一段:患者家属拿出有关部门鉴定意见:等同于假药。
第二段:医生承认是假药。
第三段:患者反复向有关部门反应迟迟未得到严肃处理。开假药的医生仍在坐诊。
第四段:律师说生产销售假药不设门槛,都应当追究刑责。
讲真,对于山东媒体的道德操守,我从来没有抱过任何希望。疫苗事件中的集体装死,长期为莆田系医院站台,节目中充斥着不孕不育和各种保健品广告,纱布门事件中无耻嘴脸,某地媒体干部殴打护士后的公权私用造谣生事,诸如此类,早已经让山东媒体的形象近乎裸奔。
然而,我真想不到的是,当你以为地平线已经是这些山东媒体操守底线的时候,他们总会及时的开出一台挖掘机。
撒谎的最高手段,并不是编造事实,而是刻意的剪裁和歪曲事实,只传递给足以让你做出错误判断的“真实”信息。而这期的“今日聚焦”,则是这种高明手段的真实展示。
“今日聚焦”刻意向公众隐瞒了大量会使观众做出不同判断的重要信息。之所以说“刻意”,因为无论媒体人有多么傻,这些事情他们也不可能在采访中了解不到或者意识不到。
搞清楚整个事情的完整真相,只需要弄明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卡博替尼到底是不是假药?
从法律角度讲,是的。但从科学角度讲,不是!
从科学的角度,卡博替尼不仅不是假药,而且是治病救人的良药。
卡博替尼是多靶点酪氨酸激酶抑制药,可抑制多种肿瘤相关的激酶受体,抑制肿瘤细胞生长和肿瘤血管新生。其对多种癌症广泛有效,具有广谱抗癌能力。
因其具有“广谱”抗癌能力,卡博替尼被称为靶向药中的“万金油”,也被戏称为“混世魔王”。在甲状腺髓样癌、肾癌、非小细胞肺癌、肝癌、软组织肉瘤、前列腺癌、乳腺癌、卵巢癌、肠癌等多种实体瘤中,证实了较好的治疗效果。
事实上,卡博替尼早在临床实验阶段,就已经因其出色的抗癌效果引起了国内医生和癌症患者的注意。成为很多晚期癌症患者最后的希望。
但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该药在中国至今没有上市。
按照规定,没有在中国上市销售的药物,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假药。
所以,这起“假药案”中的卡博替尼,被认定为假药的唯一原因,就是尚未在中国上市,“等同于假药”。
但从医疗角度,卡博替尼不仅不是假药,还是很多晚期肿瘤患者最后的控制疾病延长生命的希望所在。
第二、该案中患者使用“卡博替尼”,是否有医学依据?
答案是有的。
患者身患肺癌和膀胱癌,且多处转移,曾在北京等地长期治疗,后病情逐渐加重,回到聊城继续治疗。对这类没有什么特别有效治疗办法的晚期肿瘤患者,医院一般都不愿收治。该患者是经门诊部一位领导介绍后,恳请陈主任将其收入聊城市肿瘤医院继续治疗。
患者膀胱癌已经使用过多种化疗药物,PD-1、阿帕替尼,均未能控制病情进展,属于难治性膀胱癌。住院期间膀胱癌病情再次进展,在这种情况下,主治医生建议患者使用卡博替尼。
2018年卫生部膀胱癌治疗规范在“其他药物”中也提及卡博替尼。美国肿瘤杂志等刊物已报道该药物在难治性膀胱癌的研究成果。
因此,医生的治疗方案,有充分的医学证据支持。
在使用初期,患者病情指标一度有所好转,膀胱肿瘤曾有所缩小。但最终未能控制病情恶化,最终患者不治。
第三、卡博替尼这个“假药”是陈医生“开”给患者的吗?
不是!
陈医生在建议使用卡博替尼的时候,明确告诉了患者家属此药在国内没有上市。患者家属多人有医学背景,不可能不清楚这药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假药”。
关于“开假药”的经过,有关部门调查结论如下:
阿宝向陈主任家人和医院内部人士了解的情况与此完全一致,大体经过如下:
陈主任向患者家属王玉青建议使用卡博替尼后,王玉青要求陈主任帮助购买,陈主任表示该药在国内并未上市,自己也没有购买渠道,让王玉青自己想办法。
大约一周后,王玉青再次找到陈主任,表示自己实在买不到,苦苦哀求陈主任帮忙想办法。陈主任想起一个患者曾购买过该药,就把该患者家属联系方式给了王玉青,让王自己联系。
恰好,该患者病情当时比较稳定暂时不需用药,患者家属就将手头暂时不用的一瓶药物以原价(一万三千元)转让给了王玉青。后王玉青觉得药物有效,就又找到该患者家属,在其帮助下又买了一瓶。
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陈宗祥主任和转让药物的患者家属利用该药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因此,所谓的“主任医师开假药”之说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陈宗祥作为医生,在他知道有疗法可能对患者有效的时候,他难道不应该告诉患者吗?在患者买不到救命药物着急的时候,他告知患者可能的渠道信息有错吗?
重复一遍: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医生参与生产、经营、销售该药物,更无证据证明陈医生通过此药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开”假药之说,岂非滑天下之大稽?
第四、如果患者通过这种非正规渠道买到质次价高的伪劣药品,是陈医生的责任吗?
我认为不能。
聊城假药案中的卡博替尼,是号称印度生产的卢修斯,有人称其质次价高,甚至不排除是国内非法企业生产。我也在网上阅读了一些相关文章。但是坦率的说,即使作为医生做足功课,我还是无法得出任何有意义的结论。网上那些揭批印度卢修斯的文章,大都是一些药品代购企业写的,由于行业竞争关系,可信度非常可疑。
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没有正规的进口渠道,就意味着所有的获取渠道都是非正规的。而非正规的进口渠道,肯定不可能有国家有关部门的全程监管和质控。因而其质量和真假根本就无法保证。
无论你从什么非正规渠道购买什么牌子什么产地的药物,都存在上当受骗和购买伪劣产品甚至真正意义上假药的可能。
作为医生,陈主任没有能力也没有可能对药物渠道进行全面了解和监控,更未从药物中获取任何利益。他将自己所知的信息告诉患者,已经是尽了医生的责任。
至于非正规渠道购药的风险,患者家属作为成年人应当自己清楚,也应当自己承担。
第五、公安部门之前对陈医生“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起诉”的决定,错了吗?
我认为没有!
如果一定要说错,我认为连情节显著轻微都算不上。
生产销售假药,保护的法益有三:公民的健康权;药品经营企业经济权益;以及国家药品销售秩序。
对于第一个权益,在合理用药的前提下,公民健康权不会受到损害。
对于第二个权益,该药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不存在因为患者使用该药蒙受损失的企业。
至于国家经济秩序,存在一个个案正义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平衡国家经济秩序与公民生命权。毫无疑问,在“买假药活”和“不买假药死”之间,要求公民选择后者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也是违背个案正义的。
一句话:我们制定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条款,是为了保护公民健康的。我们不可能以牺牲患者生命为代价来执行这个条款,因为这完全违背了立法的本意。
陈医生的做法,并没有违背医生的道德操守,更没有侵害公民的健康权。相反,就个案而言,他做的是有利于患者健康的。因此,陈医生的所作所为,充其量是“情节显著轻微”。如果一定要认定情节严重,那就完全违背了制定打击生产销售假药条款保护公民健康权的立法本意。
最后,我真诚希望,有关部门在处理此案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法律的谦抑性和潜在的社会影响,给无数的晚期肿瘤患者,留一条生路。
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有一段令在场观众全部潸然泪下的段落,是警察查收“假药”的时候,一个老太太哭着求警察不要再查下去了。
这里,有一句直击人心令人心如刀绞的话:谁家还没有个病人,你就能保证自己一辈子不生病吗?
我请问涉及此案的媒体人,请问涉及此案的卫生系统公安系统所有领导和基层同志,请问看到这篇文章的每一个人:
你们谁家没有个病人,你们谁能保证自己和自己的亲人一辈子不生病吗?
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国外已经上市并证明确实有效的药物,尤其是很多效果极佳的抗肿瘤药物,在国内短期内难以上市,被法律定义为“假药”。
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国内的这些真的不能再真的“假药”,是很多晚期肿瘤患者唯一的希望,是他们延长生命缓解痛苦,甚至获得长期生存的唯一机会。
昨天是格列卫,今天是卡博替尼,明天可能是其他的什么药物。
看看卡博替尼治疗有效的那些肿瘤吧,那都不是什么罕见的疾病。
我请问涉及此案的媒体人,请问涉及此案的卫生系统公安系统所有领导和基层同志,请问看到这篇文章的每一个人:
你们谁能保证某一天,你的爱人,你的姐妹,你的兄弟,你的子女,你的爹娘,不会罹患这些疾病中的某一种—那时这些“假药”,可能将是他们生存下去的唯一机会。
到那一天,你是准备看着家人在痛苦和绝望中死去,还是希望有一个陈宗祥这样的医生,冒着风险告诉你还有一种“假药”可能挽救你亲人的生命?
重判一个陈宗祥容易,但重判之后,在严刑峻法面前,真到那一天,还会有第二个陈宗祥吗?
当你们雷厉风行举起法律之剑准备严惩“假药”的时候,可曾想过你们是在断送千万晚期肿瘤患者的生路?
那些恶毒的记者们,你们就不怕那千万死不瞑目的冤魂,带着无尽的诅咒与你们永世相伴。令你列祖列宗含愧于九泉,子子孙孙蒙羞于后世?
本文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